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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琦。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谦。被执行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侯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受理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帐户的存款限额人民币9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