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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民,董事长。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治国,董事长。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迎辉,总经理。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兰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