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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玉生与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生,郭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郭晓峰,又名郭军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朱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及时向被执行人郭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期限满后而被执行人郭晓峰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晓峰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也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郭玉生表示其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举证,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朱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郭晓峰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玉生借款1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玉生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郭晓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利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郭晓峰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