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法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某、杨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杨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4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杨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