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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