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