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艾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艾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2月28日生,回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辉,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甲,男,1985年11月17日生,回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艾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李彦芬人民陪审员 王合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