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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少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艾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艾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2月28日生,回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辉,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甲,男,1985年11月17日生,回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艾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李彦芬人民陪审员  王合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