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秋权与犹春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权,犹春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万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75号原告张秋权,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犹春永,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万盛支公司,住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权与被告犹春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秋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秋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秋权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