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岚县普明镇芦家洼村人。委托代理人牛月珍,男,1955年6月8日生,汉族,东村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岚县东村镇东村人。被告赵某,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岚县普明镇芦家洼村人。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给原告彩礼衣物款共计30000元,其中买衣服、化妆品19000元,买金项链900元(已丢失),原告的陪嫁有组合柜一套、女士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组合音响一套、木沙发一套(一大二小),共计价值10000元,该以上物品在被告家中。共同生活期间于2008年10月23日,收养一女,取名赵文轩,未办理收养手��。夫妻共同财产有,女儿过满月5000元,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投,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1年过了端午节外出打工一直至今分居长达4年之久,目前无和好希望。双方共同生活中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要求,1、与被告离婚;2、收养女赵文轩随原告生活,原告放弃抚养费;3、原告的陪嫁物应归原告所有,婚时彩礼不予返还;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彩礼是32000元,买金项链900元是事实,在生活期间并未丢失。原告的陪嫁是事实。女儿过满月5000元不是事实,没有这么多,现在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期间并未打架,一直过的挺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外出打工时,也一直电话或QQ、微信联系,感情挺好。原告起诉的情况,有一些内容是虚构的,不是事实。和原告生活期间有债务26万左右(无证据提供),且债务都是因原告��借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8年10月23日收养一女,取名赵文轩。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有一个女儿,婚姻基础牢固,虽有不和,但不至于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分居四年之久,但无证据证明分居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故对原告分居四年感情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又坚持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宏审判员 李怀亮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