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文毅、任志昂与任志昂、沈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毅,任志昂,沈利英,任旨印,永康市环宇昂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文毅。委托代理人程晶莹,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昂。被告沈利英。被告任旨印。被告永康市环宇昂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毅与被告任志昂、沈利英、任旨印、永康市环宇昂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毅撤回对被告任志昂、沈利英、任旨印、永康市环宇昂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毅负担。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