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初字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佟畅与董戈、王丽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畅,董戈,王丽华,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初字1930号原告:佟畅,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董戈,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缺席)被告:王丽华,女,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缺席)被告:杨松,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缺席)原告佟畅诉被告董戈、王丽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戈、王丽华、杨松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董戈因做生意需要需要,在我处借了人民币500000元整,约定2015年3月15日还款,并由担保人杨松担保。到期后我现多次讨要未果,故请求被告归还我借款5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戈、王丽华、杨松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戈、王丽华系夫妻关系,原告担保人杨松是亲属关系。被告董戈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杨松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还款,并出欠条一张。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以上有开庭笔录、原告提供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有义务清偿到期债务,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予以支持。另外,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戈、王丽华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佟畅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杨松负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董戈、王丽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