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贵才与李贵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才,李贵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李贵才,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丹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贵峰,男,农民。原告李贵才与被告李贵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贵才于2015年1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丹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才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原告离开家乡在聊城居住多年,家中宅院附近栽有归原告所有的树木若干棵,2015年元月1号,被告李贵峰趁原告不在家,偷偷砍掉归原告所有的29棵树木卖掉。原告于2015年元月6号发现后,及时向沙镇镇公安派出所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并查清事实,以双方系家务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并建议民事诉讼。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树木被损坏价值款20000元。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贵峰辩称:1、原告诉被告偷偷砍掉归原告所有的29棵树木,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在家排行老三,我在家排行老四。我砍伐卖掉的树木是2009年我和我大哥李贵臣出资购买的,当时我拿了1248元,大哥拿了4444元。2、我和原告兄弟四人,2009年才对老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我和大哥买树的地方属伙里的片荒地,兄弟四人分割财产时,片荒地分给了原告,原告看到这些树木将来会增值,有利可图,希望能买下这些树木,因是同胞兄弟我便同意了,当时原告说他暂时家里没钱,手头紧为由,给我写下了一张权利义务模糊的欠款证明,并且没签署自己的姓名。欠款证明尚欠我11248元,这里面包含原告先前向我借的10000元,及我买树时的1248元,欠款证明上原告不签署自己姓名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自始自终没有还款付钱的打算。3、我的家庭条件也不好,原告欠款不还,虽多次催要,原告都有种种理由,借口拒绝还钱,后来我妻子前去催要欠款,却遭到了原告夫妇的当场辱骂,我实在没有任何办法解决此事,便通过我村树木介绍人李长安把大小29棵树木以8500元价格卖给了沙镇镇后李村的钱尊杰。4、我多次找原告催要欠款,原告不但不还钱对自己出具的欠款证明也不承认了,为此法院可以调查,也可以做出文检鉴定,原告无理,做人不讲诚实守信,反把我诉至法院。综上,请求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原告李贵才排行老三,被告李贵峰排行老四。原、被告所争议的29棵树木,在2009年分家时分给了被告李贵峰和其大哥李贵臣,但因该树木生长的土地分给了原告李贵才,故原告李贵才当时便提出购买分给被告李贵峰及大哥李贵臣的该29棵树木。经协商被告李贵峰同意将自己分得的树木以1248元价格卖给了原告李贵才,李贵臣也将所分得树木卖给了原告李贵才。因当时原告李贵才资金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告李贵才为被告李贵峰及大哥李贵臣各出具了欠条一张。2015年1月1日,被告李贵峰以原告李贵才不偿还欠款为由,将原告李贵才土地上的29棵树木砍伐卖掉。后双方多次调解无果。另,依据原告李贵才的申请,2015年3月23日,聊城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对被告李贵峰所损害的29棵树木价值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经评估,以2015年3月16日为评估基准日,李贵才被损坏树木的市场价值为12,895,75元。为此,原告李贵才支出评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当事人陈述,2、证人李某的庭审证言,3、评估报告一份,4、欠条复印件一份,5、询问笔录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为树木损害赔偿纠纷,所争议焦点是29棵树木的所有权问题。该29棵树木分家时虽然分给了被告李贵峰及其大哥李贵臣,但是,经原告李贵才与被告李贵峰及大哥李贵臣协商后,将该树木从被告李贵峰及大哥李贵臣处买归自己,说明该树木所有权已转移为原告李贵才所有。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李贵才要求被告李贵峰支付树木损害赔偿款及评估费,依法应予支持。赔偿款应以评估报告的价值12895,75元计算,评估费以发票凭证数额2000元计算。被告李贵峰辩称该树木是我出资1248元购买的,并且原告还欠我10000元未还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告李贵才与被告李贵峰的欠款纠纷,被告李贵峰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贵峰赔偿原告李贵才树木损害款12895,75元。二、被告李贵峰给付原告李贵才评估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贵才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贵峰负担175元,原告李贵才承担3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