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扎鲁行初字第23号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滨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史相臣,职务经理。被告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城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崔迎跃,该局局长。第三人王子元,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通人社工保认字(2015)第1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被告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许树军审判员 白心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