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包苗苗、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苗苗,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苗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冀。委托代理人:方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苗苗为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包苗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