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阿拉与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拉,徐苏梅,黄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35号原告:陈阿拉。委托代理人:章宗迁。被告:徐苏梅。被告:黄贤法。原告陈阿拉诉被告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参与以被告徐苏梅为会首的互助会。2015年因两被告投资失败,其组织的互助会无法继续下去,会东一致协商决定倒会,经结算两被告共结欠原告陈阿拉会钱1302212元,由徐苏梅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待其房产出卖后归还。现两被告因其他会款纠纷已被多人起诉,且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两被告经多次催讨均称目前无力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徐苏梅、黄贤法立即归还会款13022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阿拉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徐苏梅、黄贤法立即归还会款82000元。本院认为:徐苏梅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吸取资金,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阿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退还原告陈阿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