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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阿荣与乌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乌云塔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582-1号原告阿荣,女,蒙古族,19874年3月11日出生。被告乌云塔娜,女,蒙古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阿荣诉被告乌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阿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乌云塔娜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阿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乌云塔娜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