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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卢朝东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朝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434号罪犯卢朝东,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玉区法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朝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2013年5月2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朝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朝东假释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建议本院依法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朝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21分奖励分)自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奖励分100.37分。另查明,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四万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假释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朝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刑期已过半,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但其至今尚未履行原判罚金刑的缴纳义务,应认定其未具备法律规定的认罪伏法的假释条件,因此,对执行机关提请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朝东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