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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