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敏,系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舜,系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一般代理)。被告唐荣华。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唐荣华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名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