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4年1月1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明知未经品种审定的“铁垦5号”玉米种子向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腰玛尔吐嘎查、白喜屯、小林场等地的57户村民进行非法销售,共计5000余斤,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对57户村民造成了农作物欠收的经济损失。经扎赉特旗种子管理站认定,“铁垦5号”种子为假种子。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57户村民的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认、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受害人戴某某、吴某某某、刘某某、海某等村民的报案及陈述材料、扎赉特旗种子管理站关于玉米杂交“铁垦5号”包装袋标签标注情况的说明、关于戴某某等村民投诉的“铁垦5号”玉米不能正常成熟一案的调查情况及村民购买“铁垦5号”玉米种子的明细、测产评估说明、赔偿协议、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假充真,明知为未经品种审定的玉米种子且套用其他种子的商品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7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村民经济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育榕审 判 员 赵福荣人民陪审员 张 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