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中霞与周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霞,周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赵中霞,女,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周会,女,汉族,1972年3月17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霞诉被告周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会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霞撤回对被告赵中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中霞承担。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