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86-2号原告赵某。被告韩某。被告孟某。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孟某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4000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赵某已经与被告韩某、孟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孟某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4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