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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86-2号原告赵某。被告韩某。被告孟某。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孟某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4000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赵某已经与被告韩某、孟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孟某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4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