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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盈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邹炎亮、广州市喆信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83号申请人:广州盈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余平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芳玲,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邹炎亮,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广州喆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余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芳玲,女,广州盈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广州盈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炎亮、广州喆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3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邹炎亮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穗天劳某案(2015)351号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邹炎亮在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27号立案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被申请人邹炎亮已就涉案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因此对于申请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盈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3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