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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井迎与戚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迎,戚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516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迎(营),农民。被执行人戚建设,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井迎与被执行人戚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戚建设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井迎(营)借款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偿还5000元,合计15000元;如被告戚建设不能按照约定期限、金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元,由被告戚建设负担。戚建设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李井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戚建设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戚建设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戚建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戚建设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