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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00058-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孙六乡赵东村委。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某某,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吴老家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民民保字第000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申请人常某某驾驶的豫N9F7**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现因被申请人常某某提供反担保,应当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常某某驾驶的豫N9F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