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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