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松姬与韩吉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松姬,韩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郑松姬,女,1950年6月24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韩吉松,男,1965年12月17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松姬与被执行人韩吉松之间的(2000)龙朝民初字第71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扣划70446元,被执行人韩吉松主动履行10000元。共计804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龙朝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