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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丹丹与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丹丹,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879号原告:宋丹丹,女,汉族。被告: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晓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丹丹与被告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丹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丹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的负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