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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大海事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船舶保险协会、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船舶保险协会,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大海事外初字第4号原告: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渔政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联合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宝岩,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OndimarTransportesMaritimosLtda),即“阿提哥”(ARTEAGA)号轮船舶所有人。住所地:C/oIbaizabalManagementServices,S.L.MuelledeTomasOlabarri,4-4centro,西班牙。委托代理人:祝默泉,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告:博利塔尼船舶保险协会(BritanniaSteamShipInsuranceAssociation),“阿提哥”号油轮的保赔协会。住所地:TindallRiley(Britannia)Limited,NewCityCourt,20StThomasStreet,London(伦敦),SE19RR。委托代理人:祝默泉,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晓平,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被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广场6号大连远洋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朱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丨,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一号院12号楼。法定代表人:胡京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丨,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OndimarTransportesMaritimosLtda)、被告博利塔尼船舶保险协会(BritanniaSteamShipInsuranceAssociation)、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被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被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为便于本案的调解结案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博利塔尼亚船舶保险协会?(The?BritanniaSteamShipInsuranceAssociationLimited)、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撤回对博利塔尼亚船舶保险协会?(The?BritanniaSteamShipInsuranceAssociationLimited)、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起诉。审判长 施 瑒审判员 信 鑫审判员 武寒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