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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宫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郁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84号原告宫烨,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沈舟(夫妻关系),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学娟,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凤平,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烨诉被告郁凤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宫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宫烨承担。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