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明波与赵为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波,赵为星,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1号原告:苏明波,居民。被告:赵为星,居民。被告:杨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波与被告赵为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明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波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并将原告所有的鲁L×××××号牌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杨波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二、将原告苏明波所有的鲁L×××××号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