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继彪与王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继彪,王吉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彪,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玲,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蔡长茂,吉林铸诚律师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继彪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继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被上诉人王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长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6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还上诉人孙继彪。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