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赵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