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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赵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