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姜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