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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少军与曾健明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健明,沈少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健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少军。上诉人曾健明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健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健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健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4元,由上诉人曾健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