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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97号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台贸商城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4669-1。法定代表人:李召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工业区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68803489-X。法定代表人:胡日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运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