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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王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长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