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霞。委托代理人:赵玉广。被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廷来。委托代理人:王立春。原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2015年7月16日之前,被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人民币2240万元。二、其它无纠纷。案件受理费76900元,由被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杨海芸陪审员 王淑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建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