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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超与湖南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湖南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湖南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拓。法定代理人郭小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湖南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湖南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跃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