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潘悦华、陈克文等与兰洪斌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悦华,陈克文,陈礼善,兰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潘悦华,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克文,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礼善,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洪斌,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悦华、陈克文、陈礼善与被执行人兰洪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兰洪斌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兰洪斌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威民一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