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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肖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曾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