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白增江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增江,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白增江,系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法定代表人郑真爱,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广路8号祈福酒店行政楼。本院在执行白增江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6月26日向第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5014421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划拨第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番禺钟村支行账户69×××28的存款5014421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庆审判员 史凤波审判员 吴国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