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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西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西民初字第62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