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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罗某某,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石某某,女,1977���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