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罗某某,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石某某,女,1977���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