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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郑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谭某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某以被告谭某某已向她认错,并愿痛改前非,强烈要求原告再给他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看在几个小孩的份上,决定再观察被告一段时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海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