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刚诉被告孙维刚、刘晶、孙长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孙维刚,刘晶,孙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陈志刚。被告:孙维刚。被告:刘晶。被告:孙长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孙维刚的盛和园小区1号楼2单元13层西户楼房,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维刚名下的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以东簸箕刘盛和景园A01号楼2单元13层1304室楼房(房产证号S1252**)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