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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胥学林诉四川省射洪聚塔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学林,四川省射洪聚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胥学林,男,生于1952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四川省射洪聚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杨玺,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学林诉被告四川省射洪聚塔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学林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四川省射洪聚塔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