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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慧峰与张胜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峰,张胜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苏慧峰,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会浩,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幸歌,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胜旗,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慧峰诉被告张胜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苏慧峰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苏慧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树坤人民陪审员  花九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琳-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