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灏然申请执行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灏然,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50号申请人徐灏然,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创业路木材公司26号。被执行人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有贵,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限期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3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玉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