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月喜与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月喜,邓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贾月喜,男,汉族,1961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邓建明,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贾月喜诉被告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月喜诉称,2010年5月3日,被告邓建明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原告将1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10年5月28日偿还,如果超期一天,罚款10000元。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邓建明偿付借款1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邓建明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月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贾月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唯审判员 韦亚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