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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东与被告孙树印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东,孙树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孙立东,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所字镇命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树印,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原告孙立东与被告孙树印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